金丝翼善冠
“繁花锦绣”捧盒 吴燕
“好事成双”柿子捧盒 吴燕
【艺术手札】
花丝镶嵌制作技艺作为“燕京八绝”之一,于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花丝镶嵌又称细金工艺,是“花丝”和“镶嵌”两种制作技艺的结合,作为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千载古艺,其精致、细腻、华丽的特色代表了金银器传统工艺的巅峰。
当人们看到一件花丝镶嵌作品时,往往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它的美。360度全景观看,每个角度都婀娜多姿,美轮美奂,仿佛不是人为,而出自天工。但人们对花丝镶嵌的了解相对匮乏,即便在北京,对它的认知度也并不算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工艺繁复、用料昂贵,古时多为皇家所用,百姓在民间很难见到;另一方面是其制作过程漫长而枯燥,需要具有虔诚之心及坚定意志的人来完成,很多人往往沉不住气,半途而废。
我国的花丝镶嵌制作技艺成熟于秦汉时期,出土的汉代花丝镶嵌器物数量相对较多,到东汉时制作技艺更加成熟。魏晋南北朝至唐宋元时期,该制作技艺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唐朝国力强盛,经济繁荣,文化发达,花丝镶嵌制作技艺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两宋时期,金银器的制作风格不再像唐代那样气势恢宏、雍容华贵,而是追求新颖雅致的格调,充满了生活气息,具有典型的时代特色。到了元代,北方游牧民族的花丝镶嵌制作工艺则较为简洁,讲究实用性。
明代万历皇帝的金丝翼善冠,被认为是中国古代花丝镶嵌制作技艺的代表作之一。精妙细腻的花丝镶嵌工艺一直为宫廷御用,所谓“花丝万缕织金冠,妙手镶嵌有乾坤”,正是对这项精妙工艺的高度概括。可以说,花丝镶嵌织就了一部古代皇家珠宝史。及至清代,皇家金银器的制作更加奢华,追求雍容华贵、富丽堂皇之感。
正是经历了明清两代的发展,皇城脚下才形成了当今独特的北京花丝镶嵌制作技艺。北京的花丝镶嵌工艺最为齐全,发展出了独特的皇家宫廷艺术风格,以编织、堆垒等技艺见长。一件精美的花丝镶嵌工艺品往往是多种工艺的结合,制作工序极为复杂。首先要制成胎型,施以花丝、锼、錾等工艺,再经烧焊,制成半成品,然后经过酸洗、烧蓝、镀金、压亮、镶嵌等工序才算最终完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华传统非遗文化的重视以及文化自信的不断增强,我们欣喜地看到,非遗国礼频频亮相国际展会,中国传统非遗技艺展演等活动层出不穷,“大国工匠”的评选与技术交流、工艺美术实训基地的建立以及非遗技艺进入中小学校园……非遗技艺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得到了继承与发扬,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非遗传统技艺产品想要突出重围,获得一席之地,就要从思维上创新,从技术上改良。通过多年来对工艺的探索以及从事产品开发积累的经验,我认为工艺美术产品在创新过程中要遵循艺术与市场的发展规律,创新既要体现出工艺的特色、时代的特征,同时在设计理念上还要符合当今市场的需求,精准定位,适时转变发展的方向。
传统的花丝镶嵌技艺因消耗较多的贵金属材料与人工成本,价格过高,制作周期较长,难以得到市场认可。怎样才能突破这一瓶颈呢?可以从材料的选择以及搭配比例上进行调整。笔者在创作“好事成双”柿子捧盒时,便融入了将贵金属与其他材质相结合的理念。在拟定设计方案时,我选用了传统中式的红与金二色,给人以高贵典雅的享受。盒盖部分运用花丝镶嵌工艺,大面积的盒身则选用铜胎景泰蓝工艺。花丝的金与景泰蓝的红相映生辉,端庄大气,同时也节约了材料成本,两全其美。
在设计“有凤来仪·凤冠套装”时,我则运用3D建模技术进行了最初设计效果图的制作,不仅可以快速呈现出产品各角度的效果,还可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中不妥当的地方,比手工制作完成之后再调整要节约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际制作中,我将手工工艺与机制工艺相结合,最终的呈现效果毫不逊色于纯手工制作,不仅节省了大量人工成本,且能够形成量产,便于销售。这些产品试制的成功案例,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们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信心。在当今的信息时代,适当地引入计算机辅助手段,改变传统设计制作的流程,这些技术变革大大促进了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艺美术非遗技艺,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爱上花丝镶嵌并将其传承下去,让这项巧夺天工的古老技艺继续在人间闪耀着迷人的光彩。
(作者:吴燕,系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高级工艺美术师)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