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协委员吁实现最大化赋能 优化留学归国人才服务政策******
中新网上海1月10日电 (记者 许婧)受疫情常态化影响,越来越多的意向留学人群倾向毕业后回国就业。上海如何进一步让留学归国人才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与软实力,建成国际化人才高地?正在此间召开的2023年上海两会上,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作为中国开埠最早的城市以及目前最大和最发达的城市,上海一直以来都是引才聚资的前沿,对全球高端人才具有强劲吸引力。上海也一直致力于构筑人才战略优势、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就业、创业。
上海市人社局相关数据显示,去年6月份留学人员落户新政出台以来,通过直接落户政策引进留学人员已超过3万人。目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累计达27万余人。
海外高端人才大规模流入带来了巨大效益,为上海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近年来,海外高端人才引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效应更为明显。他们带来了先进的学术思想,促进了科研管理及理念的国际化,提升了上海的软实力。
不过,留学归国人才来沪发展仍有一些突出诉求目前没有得到解决。
上海市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张文明受访时说,结合全市中心工作,致公党上海市委开展专项重点课题研究,汇聚高校、政府侨务部门、留学社会组织、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等不同涉侨、涉留学归国人员部门的智慧,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再分析,对在沪留学归国人才的生存状况、人才贡献情况、人才发展面临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文明介绍,致公党上海市委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上海留学归国人才对拓宽信息渠道仍有突出需求。回国、来沪求职、创业的过程中,海归仍或多或少受到获取信息渠道不畅、创业资源对接不顺的钳制,强关系网络和非正式关系仍在求职创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海归也表达了需进一步加大多种扶持力度的期待。“围绕海归人才就业、尤其是创业过程中最关注的人才服务、税收租金减免等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用足政策、强化支撑,也是紧迫的重要诉求之一。”
在对上海的人才政策和方略进行评估后,致公党上海市委提出了进一步优化上海留学归国人才服务政策的建议。
“留学归国人员渴望有更加优化的服务体系。‘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提出和发展已为企业办事提供了相当的便利,但对海归人才创业过程的新问题、新诉求,政府也需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和鼓励发展市场化服务功能,为海归创业企业和创新项目实现最大化赋能。”张文明说。
曾在日本留学10 年的张文明是在2005 年毕业之际选择回到祖国工作。他结合自身经历谈到,人才引进政策从早期的填补空白到如今涉及高端人才,其实应该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倾斜,加大对这类人才的引进力度;在未来的人才支持方面,应尽可能向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倾斜,要注重相关研究成果的实用性评估,集中力量支持那些解决具体问题的人才发展。
此外,应重视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对海外应届博士生的引进建议尽可能在既有研究团队基础上引进,这样可以发挥海归人才的专业优势,有助于引进的高端人才在相关领域延续所学,继续作出贡献;还应大力支持关键制造业方面方面的人才,特别是应建立针对创业型人才评价的体系,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支持的依据。
“我们研究发现留学归国人才正在呈从中心城区向周边城区扩散的趋势,这是对于上海市发挥各具特色城区资源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因此,我们建议结合五大新城建设,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吸引留学归国人才积极参与五大新城建设,提升五大新城的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张文明说。(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