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1月2日,意大利佛罗伦萨,22/23赛季女排意甲常规赛第4轮,加盟意甲斯坎迪奇俱乐部的朱婷替补出战完成首秀。图片来源:ICphoto
新起点,新气象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朱婷自东京奥运会后,时隔14个月重返赛场。虽然久疏战阵,但朱婷在一传、防守、拦网方面的表现依旧可圈可点。
第二局相持到12平后,主教练巴尔博里尼首次派上朱婷。长时间不打比赛的朱婷很快成为对手的追发对象。不过,朱婷短暂适应后展示出了强大的实力,很快拿到了第一分。
第三局比分落后时,朱婷再度登场,并凭借拦网帮助球队兑现赛点。有限的上场时间内,朱婷一共得到6分,其中包括5分进攻与1分拦网。
看到健康的朱婷重新回归赛场,球迷们送上祝福的同时,也在感叹她的王者气质。
希望找回巅峰状态
去年东京奥运会结束后,朱婷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按下了“暂停键”。
一方面,困扰她多年的手腕伤病需要一次彻底的治疗;另一方面,朱婷表示:“只有离开一段时间,再面对排球,认知程度才会有新的提升。”
今年4月份,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上透露了手术成功的消息。完成手腕手术之后,朱婷选择留在欧洲进行康复治疗:“我会先把伤治好,然后给自己放一个假,让自己沉静下来。”
没有比赛的那段日子里,朱婷终于有机会体验一把普通人的生活。她教小朋友们打排球,参加马拉松比赛,并且现身网球赛场,体验着作为球迷的幸福。
有时候,短暂停留是为了更好地出发。今夏,修养一段时间的朱婷与意甲俱乐部斯坎迪奇签约。重新开启留洋生涯的朱婷,给自己设置了新的目标:“我希望自己的状态回到最高峰。”
还想再打两届奥运会
眼下,朱婷还不满28岁,正值当打之年。无论是在国家队还是在俱乐部,朱婷已经取得后人难以比肩的成就,但将排球视为一切的她,并不想就此止步。她始终挂念着中国女排,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朱婷明确表示,她还想再打两届奥运会。
资料图: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队球员朱婷在比赛间隙。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在朱婷离开的这段时间里,国际排坛日异月殊。东京奥运后,美国、巴西、塞尔维亚女排“三足鼎立”的局面基本形成。意大利女排凭借着埃格努和塞拉,其实力也不容小觑。
亚洲球队中,金软景退出国家队,韩国女排实力呈现断崖式下跌。日本女排进入巴黎周期后换了新帅,真锅政义的到来让处在低谷中的球队看到了希望。而在世锦赛中表现可圈可点的泰国女排,也正在向亚洲第一的位置发起冲击……
纵观2022年的世界大赛,中国女排目前尚未站上过领奖台。颜妮的退役、朱婷的伤病、张常宁的“休战”……使得球队不得不面临新老交替的阵痛期。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朱婷伤愈归来,实力和状态依旧在线。对于处在困境的中国女排而言,无疑也是利好消息。
新赛季的意甲联赛刚刚揭幕,朱婷虽然完成首秀,但她的右手手腕依旧缠着厚厚的绷带,扣球实力也还没有恢复到巅峰状态。不过随着赛程的深入,我们相信,曾经叱咤赛场的“ZHUper”,迟早会回到球迷的视野。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