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春运路的“蜘蛛侠”******
(新春走基层)护航春运路的“蜘蛛侠”
中新网广州1月10日电题:护航春运路的“蜘蛛侠”
作者 郭军 陆省省
春运归途,思乡心切,一趟趟列车载着团圆的渴望抵达终点。在繁忙的京广铁路大动脉上,有这样一群铁路人,他们既是“山大王”也是“蜘蛛侠”,日常工作就是巡山巡河,攀岩爬山。
1月10日8时许,广铁集团广州工务段源潭路基车间连江口路基检查工区工长苏李力,带领3名职工前往鸡咀山进行岩石裂隙检查及碎石处理,防止落石砸到车窗,影响安全。记者跟随他们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行车,来到了检查地点。
苏李力所在的工区,是个仅有10名职工的小班组,却承担了车间管内120公里的巡山巡河任务和路基设备检查工作,管辖着89个山头,是名副其实的“山大王”。
鸡咀山大概30米高,靠近线路那边就像被刀切过一样,与线路垂直。检查人员在接近山顶时,要走过大约5米长的“悬空”地段,由于岩体凹陷,钢丝网覆盖后,形成“真空”,有种高空走钢丝的感觉。
作业人员在绑好安全绳后,他们沿着超过70度的斜坡缓缓向上走,刚开始还有宽约50公分的台阶,大概5米左右,山体已被主动网(粗约1公分的钢丝结成的网)包裹,需要用两根挂钩勾住钢丝,缓慢交替爬行,就像攀岩的“蜘蛛侠”。工长苏李力一边攀爬,一边查看山体岩石情况。
图为作业人员进行岩体检查 陆省省 摄“我们还要检查一下那些地锚,看地锚是否稳固。雨水冲刷可会造成这些裂隙,裂隙有可能会造成这些地锚的松动,如果松动的话,我要及时处理加固了。”苏李力说道。
记者跟随作业人员爬到了山顶,山虽然不高,但还是攀爬的比较艰难。作业人员一边爬,一边要察看岩体状况,有没有裂隙碎石。爬上山顶,工长苏李力发现了一处碎石较多的地方,指挥大家小心处理碎石。
苏李力告诉记者,“因为石头是石灰岩,比较松软,雨水一冲刷就会造成这些碎石,碎石如果风化脱落以后打到车窗,可能会引发事故。春运期间,我们也会加强检查和处理的频次,保证列车运行平稳。”
源潭路基车间技术员李坚也在一旁说道:“这个岩体很多地方都有开裂,我们目前的工程措施是采用这个主动网对山体进行包拢,平常检查中,发现有脱离母岩倾向的岩体,也会及时进行砂浆危岩加固。”
作业人员花了将近两个多小时,一步步地仔细检查了岩体情况,对斜坡上疯涨的灌木进行清砍。俗话说,上山容易下山难,对于这段路,上下山都难。工长苏李力虽然爬过了不知多少遍,但每次都爬的小心翼翼。春运来了,为了保障京广铁路大动脉的安全,他们增加了巡查频次,也增加了更多防护措施。(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